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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绿色药业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色药业)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制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新证据应予审查为由,认定新绿色药业享有的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图为新绿色药业流动应急智能中药房,曾登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办的机关刊《求是》2020.06期。下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东河东路279号。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