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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对决议事项未表决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星途商事律师团队 Author 詹启平、曾梦柯




公司召开股东会,与会股东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决议事项之外的议题进行讨论,但未表决,因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张三认为,股东发表的意见已表明其立场,应当认定该决议成立并有效。

您认为,该决议成立且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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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渝01民终1903号案件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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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签到表》及到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来看,可以认定创思特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召开过股东会。

关于是否就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进行表决的问题,本院认为:

其一,从杨某发出的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来看,并未明确涉及不再执行 2017年8月13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引入重庆悦诚智远教育科技公司等具体内容;

其二,正大伟业公司未参会且对案涉股东会讨论内容亦不认可,且其陈述的案涉《股东会决议》事项未表决是消极事实,故案涉《股东会决议》事实是否经过讨论和表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创思特公司承担。

而创思特公司在一审中陈述“在该次股东会上,各股东对电信学院的债务情况进行了梳理,杨某提出由李学春的民生教育收购创思特其他股东 64%股权方案,具体细节由杨某与民生教育商谈后再报各股东讨论”。

另陈述“会后,杨某与民生教育进行了高效的商谈。2017年11月 6日,杨某已将重庆悦诚智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生教育控制实体)出资1.25亿,占电信学院51%举办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本案争议的股东会决议准备好”;

其三,王某玮陈述“所有法律文件包括案涉股东会决议均由重庆悦诚智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拟好,由杨某通知王某玮签字”,与创思特公司陈述能够相互映证。而唐某聪、唐某书亦称其未参与过表决,对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和形成时间均不知晓。

从创思特公司、王某玮、唐某聪、唐某书的陈述可以看出,第一,杨某在 2017 年11月2日创思特公司股东会议上,只是提出由民生教育收购创思特其他股东64%股权的初步方案,且无最终定论;

第二,案涉《股东会决议》系在 2017年11月2日股东会后,由杨某与民生教育进行洽谈,在 2017 年 11 月 6 日制作完成并交王某玮、韩玉军签字而形成。

第三,会议讨论的“民生教育收购创思特其他股东 64%股权”与《股东会决议》中“由重庆悦诚智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对电信职业学院增资并取得 51%的举办者权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前者系通过收购股权而实现对创思特公司的控制,后者是通过对电信职业学院增资,直接实现对电信职业学院的控制,即决议内容与讨论内容明显不一。

据此,本院认为,因参会股东并未对案涉《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过讨论和表决,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项的例外情况,故重庆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 2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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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赣11民终1598案件中认为: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27日,上诉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虽召开股东会,但会议内容仅为黄某阳及张某荣各自发表对变更法人代表的意见。

并未进行表决及形成股东会决议,虽然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其于当天根据会议记录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但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将上述股东会决议送达给林某波或者林某波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荣签字。

即使林某波或其代理人张某荣拒绝签字,故,应当视为未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并无不当,本院依法支持。



案例总结



上述生效案例均能说明,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对决议事项虽有讨论但未表决的,本质上相当于是股东之间对决议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生效的前提都不成立,则该股东会决议不可能成立。此外,如果召开的股东会讨论事项与实际表决的事项不一致的,也会导致股东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总结

保持股东会讨论的事项与最终表决的事项一致,是股东会成立并生效的必要前提之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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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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