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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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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裁判要旨】

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行为 隐性限定 公用企业 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威海某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某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威海某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威海某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威海某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某水务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判决驳回威海某置业公司诉讼请求。威海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于2022年6月23日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威海某水务集团赔偿威海某置业公司为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直接限定或者以设定交易条件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限定交易行为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本案中,威海某水务集团实施了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威海某水务集团提供《市水务集团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图与内容。在判断经营者是否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时,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兼具市场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双重特点,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的影响更大,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则通常可以初步认定该经营者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本案中,威海某水务集团在山东省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其在威海市市区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受理供排水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给排水施工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只能由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新建项目的供排水设计和施工,或者说,由此给交易相对人带来如果不选择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则在办理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管理手续时可能出现种种不便的隐忧。因此,可以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具有限定交易的主观意图与客观内容。


其次,威海某水务集团的被诉垄断行为实际上具有相应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不仅在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威海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者,其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市场支配力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其在受理供排水市政业务时仅公开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信息的行为不仅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同等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的机会,也剥夺了对新建项目存在供排水业务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其在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内集中、大量承揽供排水设计和施工的后果,产生了更加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再次,威海某水务集团缺乏正当理据。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一方面对质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因其通常由政府指定的独家企业经营而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是,与供水服务密切相关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是开放竞争的,满足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企业原则上均应能够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威海某水务集团不仅在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作为公用企业,威海某水务集团是威海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者,其还承担着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供排水市政业务管理职责,在其自身及下属企业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其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威海某水务集团在其服务指南中列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信息的同时,应当一并以同等方式列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信息或者以其他明确、合理的方式表明办理供排水业务的用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其他经营者。威海某水务集团主张其在服务指南中提供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信息是提供便民服务并非限定交易,但如上分析,其有关行为已实质上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的竞争,威海某水务集团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故不予支持。


*注: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李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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