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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性极大!朝主管脸上吐痰,法院为何判开除违法?

法律知识咨询学习平台 2024年09月10日 13:00

案号:(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86号

注明一下,因为深圳的判决为要素式判决,为了方便大家阅读,将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如下。

公司按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员工。

 公司主张员工违纪行为


1、2015年1月30日,被告所在班次正常就餐时间为晚上8:00至8:30,但被告于晚上6:30至7:30期间在食堂就餐,属于擅自离岗1小时;

2、2015年3月28日,被告因不满公司未安排其加班而向主管谌某脸上吐痰。

(注意:吐痰,侮辱性极大!同时,员工主动要求公司安排其加班) 

员工对上述两次违纪事实基本认可。

员工抗辩

1、在原告处,员工提前就餐是普遍现象,非其个人行为;

2、谌某因私人恩怨经常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被告,被告因受谌海军当众羞辱,盛怒之下向其吐痰;

3、原告对员工的处罚不公平。

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该公司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如有违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重大违纪并记大过处分:1、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达10分钟(含)以上者……14、对公司其他员工或者关联公司的员工进行侮辱、诽谤、恶语中伤者……”第十五条规定:“员工如有违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并解雇处分:……35、过去12个月内已经被记大过1次(含)以上者,本次发生相同性质的违纪事件,或同时违反大过情形两项(含)以上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属于合同附件。

 庭审中,被告否认其在职期间见过《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版)。(常见的抗辩是规章制度没有公示)

其他的是工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法院的意见

1、《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四版)是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生效,在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公示过该版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按照该版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

2、尽管被告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以及侮辱主管的行为确有不妥,但被告离岗时间较短,实为提前就餐,侮辱主管亦事出有因,故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3、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处罚过重,不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裁决结果,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32.5元。

一审裁判结果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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