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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

  2013年7月2日,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3〕第8号,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二、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实时发送债券交易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向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发送债券交易的结算信息,每日发送债券托管信息。 


  五、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强化业务系统建设,防范违规债券交易、结算的发生。同时,应当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中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日本之行,取自梅雷军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银行间市场-准入政策”栏目。

相关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银行间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授权上海总部承办准入备案》

《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041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体系参与机构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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