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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

  2006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5号)对债券借贷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债券借贷的概念

  ⒈概念。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⒉资格管理。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⒊借贷合同。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二、标的债券、期限、费用

  ⒈标的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⒉质押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

  ⒊借贷期限。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⒋债券付息。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⒌借贷费用。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债券借贷的交易方式、结算方式

  ⒈交易方式。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⒉结算方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⒊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四、债券借贷的规模限制

  规模限制。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30%(含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5%(含15%)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债券借贷的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债券借贷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六、债券借贷的监管

  ⒈交易结算。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并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债券借贷交易、结算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⒉信息披露。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市场参与者。

  ⒊监测预警。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同业中心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⒋定期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⒌日常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债券借贷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⒍处罚。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债券借贷业务中的术语

  ⑴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确认书的日期。

  ⑵债券借出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⑶债券借入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借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⑷借贷债券: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⑸质押债券:债券借贷过程中,债券借入方质押给债券借出方的债券,在成交确认书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⑹借券数量:借贷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⑺质押数量:质押债券面值的总量,为百万元整数倍。

  ⑻首期结算日:债券借出方将借贷债券过户到债券借入方的日期。

  ⑼到期结算日:债券借入方将借贷债券归还债券借出方并支付债券借出方借贷费用的日期。

  ⑽借券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⑾借贷债券付息日: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

  ⑿应计利息总额:借贷债券下次付息日付息总额。

  ⒀借贷费率:债券借入方支付给债券借出方的费用/借券数量,以年化收益率标记,计息规则为ACT/365。

  ⒁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券对付(DVD)、返券付费解券(BLDAP)和券款对付(BLDVP)三种方式。

  券券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只完成借贷债券过户和质押债券冻结及解押,融券费用的资金收付由结算双方自行解决的一种结算方式。

  返券付费解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债券借出方在确认收到债券借入方归还的借贷债券以及借贷费用后发出解押质押债券指令的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债券过户、质押券解押和借贷费用资金收付通过薄记系统和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同步完成的结算方式。

  ⒂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清算所(以下简称上清所)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⒃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本文封面照片为盘古大观,取自赵成刚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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