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外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的,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7-07-14 甘国明整理 小甘读判例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郭志忠与沈鹏、邢宇、天津市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市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


合议庭法官:何波、宋冰、宁晟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志忠作为案外人对天津一中院(2003)一中民一终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提起人均为案外人,诉讼目的均为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虽可以依照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郭志忠作为案外人不服天津一中院(2003)一中民一终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曾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一中民监字第51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论并无不当为由驳回郭志忠的再审申请请求。


因此,郭志忠的再审申请被法院依法驳回后,其再以原案判决侵害其可以作为该案件第三人的利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长按二维码即可识别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