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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应如何撤销?

胡小同 法律人那些事 2021-01-21

3月19日,国家监委调查组《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称:“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紧接着,“平安武汉”发出《情况通报》称:“1月3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对在网上出现的转发、发布SARS等传染病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安排值班民警与李文亮医生谈话核实,现场制作笔录,对其训诫,并出具训诫书,属处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一针对李文亮的处理结果,虽然迟来,但总算是正义的。不过,通报并非句点,事情尚未完结,留下的问题是,李文亮的《训诫书》应如何撤销?——毕竟通报不等于撤销,撤销有撤销的正当做法。


经查对李文亮的《训诫书》,上面编号为武公(中)字(20200103),底下有训诫人签名,并盖上“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公章,中间主要内容是:“现在依法对你在互联网发布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问题提出警告和训诫。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希望你积极配合工作,听从民警的规劝,至此中止违法行为.....” 可见,该一纸《训诫书》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认定李文亮违法,并堂而皇之又含糊不清地指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现在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该《训诫书》,知错改错,其意固善。但撤销决定书同样需要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公告社会,且因李文亮已去世,该决定书应送达其家属,以示郑重而昭公信。同时,撤销决定书因为系纠错之举,不能再与出具的《训诫书》一样不当操作,而要讲明李文亮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原处置如何不当,何为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作出撤销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以明是非,顺便普法,俾使广大官民一体遵循,共创文明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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