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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风险代理收费“超标”,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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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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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案件标的额(预估)为30,000,000元,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为100,000元+争取款项或标的物的18%。

法院认为,此约定违反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向当地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请你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的学习,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律师服务代理行为,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防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滥用专业优势地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函告本院。


【律媒智库】注意到,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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