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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省政府出庭 | 范向阳律师谈全国首起省政府作为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8月27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中院作出缺席判决。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首起以省政府作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案件。

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向阳律师代理江苏省政府参加了庭审。今天,【朝酒晚茶】特约范律师聊聊这个全国首起。

8月27日上午近十一点钟,随着泰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顾金才法槌的落下,宣告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起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落下了帷幕。

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这起案件不但是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人民陪审员法生效后,泰州市中级法院首次组成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014年5月,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李宏生等又交给没有危废物处置资格的孙志才、丁卫东等。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根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委托我担任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一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等规定,又根据掌握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证明安徽海德公司作为非法处置危废物废碱液的侵权责任人,以及其产生的危废物给长江、新通扬运河造成的损害事实,其非法处置危废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代理方案。

一是提出了请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3637.90万元;

二是提出了长江靖江段属于长江下游,受到污染的期间为国家规定的长江禁渔期,给长江鱼类资源的修生养息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请求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818.95万元;

三是提出了损害结果评估费26万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泰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我作为律师能够代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深深感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每个企业的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代理本起案件不是因为原告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就感到荣光,而是觉得作为律师为保护生态环境出了一份力。同时,也深深感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重大。用判决书中话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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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一些无良的厂家、个人,利用长江水域环境容量较大的优势,肆无忌惮向长江水系排放污染物甚至危废物,造成了长江生态环境的极大恶化,已经严重威胁到长江流域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生活质量,甚至生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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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文明的两大源泉之一,滋润着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为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无可比拟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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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保护生命一样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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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意义,不仅仅是污染者为损害生态环境承担后果赔偿五千多万元,更体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厉的司法保护措施,保护长江生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更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个人和企业要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不做损害环境的侵权者。

范向阳,江苏知名律师,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从事律师二十九年,擅长商法、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事务,系中共靖江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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