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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一个罗马人

2016-11-23 薛军 PKULAWREVIEW

西塞罗:一个罗马人

 

 

【编辑荐语】

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 106BC 43年,其名在古典拉丁语中读为/ˈkikɛroː/(音译为基克候),西塞罗为英文音译,英语发音:/ˈsɪsɨrou/),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律师、作家、雄辩家。其于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后被马克·安东尼派人杀害于福尔米亚。西塞罗的影响在中世纪式微,在文艺复兴时重生。彼特拉克在14世纪重新发现了西塞罗的书信,由此开启文艺复兴学者对西塞罗的重新研究。西塞罗的影响在启蒙时代达到了顶峰,受其政治哲学影响者包括洛克、休谟、孟德斯鸠等哲学家和美国国父亚当斯、汉密尔顿等人。西塞罗深远地影响了欧洲的哲学和政治学说,并且至今仍是罗马历史的研究对象。西塞罗以其雄辩术著称,而他的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从而影响了罗马以及后来欧洲的教育。其作《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被桑德斯-斯巴奇尼教授称作“罗马法灵魂的三部不朽之作”。此篇书评发表于《读书》2013年第5期,所评之书是《西塞罗文集》(政治学卷)(王焕生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感谢本文作者薛军老师慷慨授权。

 

【正文阅读】

在绝大多数标准的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教科书中,欧洲古典时代(主要是指古希腊与古罗马)关于政体、法律问题的讨论,是以希腊思想,尤其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为核心来展开的。虽然西塞罗撰写了《论共和国》、《论法律》这两部具有深远影响的著作,但大多数思想史著作,认为他是一个缺乏原创性的希腊思想的浅薄涉猎者,是一个把希腊思想传输到罗马的“搬运工”。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就是混合政体思想。西塞罗的《论共和国》中对此的确有所涉猎,但被认为对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思想的照搬,而且他甚至没有能够说清楚代表了混合政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究竟是何种罗马制度,因此受到塔西佗的奚落(赞誉混合政体要比实现这一政体容易得多)。

 

果真如此吗?坊间大多数“思想史”著作,在论述思想史上重要人物的时候,在有限的篇幅中所能做的,无非就是蜻蜓点水般地谈谈其生平,引用其著作中几段通常会被引用的话,然后顺手为其贴上一个现成的标签了事。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就这样被制作成一个干枯的标本,陈列在思想史的橱窗中。要真正进入到一个思想者的思维脉络中,就必须抛开这些思想史的标签,去认真阅读著作本身,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思想获得真切的体会。

 

欧洲古典时代流传下来两本论共和国的著作。一本是柏拉图的“politeia。这本书在汉语译本中被翻译为《理想国》。译名采取意译方法,不能说非常准确,严格按照字面来翻译的话,应该翻译为《政制》(或《王制》)。西塞罗将其翻译为拉丁语“Res publica(共和国),这同样是一种创造性很强的意译,但产生了深刻的历史影响,成为后世欧洲现代语言中的标准表述方法。西塞罗自己也写了一本《论共和国》。由于西塞罗的书与柏拉图的书,至少在拉丁语的表述上,是同名的,因此引得历代学者试图将二者进行对比。对比的结果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坐实了关于西塞罗是个希腊模仿者的说法。

 

但不能仅仅因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标题、相同的题材以及在某些方面类似的本文结构,就忽视了二者的重要差别。事实上,只有对二者的差别有足够的重视,才能够真正理解西塞罗思想的脉络和其卓越不凡的贡献。这种贡献,即使面对柏拉图这样震古铄今的思想大家,也毫不逊色。我们知道,从人生阅历看,虽然有过几次不成功的从政尝试,柏拉图基本上是一个纯粹的思想者,而西塞罗本人则具有非常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担任过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官职——执政官,做出过涉及罗马城邦生死存亡的重大事件的决策。在担任执政官期间,他果断镇压喀提林阴谋,挽救罗马共和国于危亡。一个具有这样丰富的政治阅历的人,对于政治体制的思考,不可能与纯粹的思想家表现出相同的特征。正是在这一点上,西塞罗表现出与柏拉图的根本差别。

 

对西塞罗来说,讨论理论问题,进行抽象的哲学思辨,本身不是目的,只有将思考所获得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才是最终目的。正是基于强烈的现实精神,西塞罗不止一次地在讨论国家政体的方法论问题上,对柏拉图所代表的希腊传统表现出批判的态度。在《论共和国》(1,36)中,西塞罗借西庇阿之口直接表明了自己对希腊学理传统的不满,他强调指出,自己关于政体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实践,而不是基于先验原则的抽象思辨。对希腊政治哲学的态度,西塞罗保持着谨慎的距离,虽然说他对希腊思想非常熟谙,但他并没有毫无保留地将其接纳为一种绝对真理。

 

西塞罗的方法论意识,其实是把自己关于政体的思考,放置在一个与希腊有联系,但也存在区别的学理传统中。这一传统是一种强调实践理性,尊重历史的现实主义的知识传统。与之相对的是则是一种乌托邦的知识传统。乌托邦传统,不依托于具体的历史经验,而是以虚构为主要手段。对此西塞罗在解释他为什么必须从罗马人的历史起源的角度来讨论政体问题时,将二者的区别,解释得非常清楚:“我从罗马人民的起源谈起,……向你们表明,我们的国家是如何产生、如何成长壮大、如何巩固和繁荣的,而不是像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那样,给自己臆造一个国家。”(论共和国,23

 

西塞罗对乌托邦式的思维所包含的缺陷有着清醒的认识。根据先验的原则推演出来的政体形态,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缺乏现实性。而西塞罗认为,现实性是检验知识的品质的最根本依据。基于这样的考虑,西塞罗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论的优越性相当自信,他甚至借对话者之口赞扬了自己(论共和国,221):“你在讨论中方式新颖,这种方式在希腊人的著作里从未见到过。要知道,那位杰出的哲人,那位在写作方面没有人能超越过的哲人给自己选择了一块地方,在那里按照自己的设想建立国家;他建立的国家也许是美好的,但与人们的生活和习俗不相符。”

 

一个美好但却与人们的生活和习俗不符合的国家构想,只可能是一种乌托邦。但西塞罗对乌托邦思想的价值,并不完全否认,而是站在一个更高的理论层次,合理地承认其理论层面上的价值:“他(指柏拉图——引者按)建立了一个与其说是可以期待的,不如说是只能令人向往的、一个规模极小的、一个实际上不可能存在、只是可以从中观察市民事务原则的国家。”(论共和国,252

 

西塞罗在这里说得再清楚不过了。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是一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政体,它不可能与人类历史上真实存在过,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政体相同。柏拉图的政体理论,是理念、形式意义上的,是纯粹逻辑推理的构造之物。而西塞罗试图要做的,则是贯通逻辑与历史两条线索,探讨“现实的世界”与“可能的世界”。只有这样,才可以理解,为何西塞罗认为希腊思想家“在论述国家类型及其特征时,没有提出具体的实例和国家形式(共和国,221),只满足于进行虚构,这构成一个重要的方法论上的缺陷。

 

正是因为西塞罗考察和分析的是“现实的世界”,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型”的政体类型的分析框架之下,现实的政体类型就不可能不具有某种程度的“混合政体”的特征。因为现实世界中的政体是特定国家、民族的具体历史经验塑造的,不可能是按照哲学家的规划一次性地创造出来,所以不可能符合理论上的“纯粹的”政体模型。

 

现代的研究者总是强调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与希腊混合政体思想的类似,但却忽略了西塞罗的混合政体思想所赖以建立的知识原则,在根本上不同于希腊人的传统。在希腊人那里,仍然是基于思辨的逻辑推演而出现的混合政体思想,在西塞罗这里,已经演变为对一个现实的、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政体的描述。后者之所以也被归纳为混合政体,恰恰因为它不能被任何一种纯粹的理想型的政体模式所说明。

 

西塞罗的确在《论共和国》中阐述了混合政体思想。但在这种阐述中,已经将来自希腊的思想,赋予了自己独特的思考。西塞罗意义上的“国家”respublica有着严格的内涵:“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论共和国,139

 

西塞罗关于共和国的这一著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希腊人关于政制问题的一般性的分析:个体作为政治共同体平等一员的身份,以及人民作为政体形态分析的基础,被严格地规定下来。在这个前提之下,西塞罗区分了三种政体形态(论共和国,142)。在分析了三种政体存在的弊端之后,西塞罗论述了混合政体的优越性(共和国,169)。西塞罗的论述与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思想存在密切联系,这一点当然不能否认。但如果把这一论述放在西塞罗政体理论的宏观背景中,就可以发现,混合政体学说,充其量不过是西塞罗在论述何为最优政体时候,对政体理论的一般性的、导言性质的论述。而他所考虑的中心,仍然是现实的、历史中真正存在过的政体,也就是罗马人的政制。基于这样的考虑,西塞罗在论述了混合政体理论之后,并没有停留在抽象层面上,而是回到他一贯的历史考察的思路之中。

 

从第二卷开始,西塞罗开始讨论罗马政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关于罗马政制的产生和发展,西塞罗借助加图之口所说的一段话(论共和国,22)特别值得关注:“我们的国家政体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是因为在那些国家里差不多都有过这样一些人,他们各自以自己的立法和规章建立国家。……然而相反,我们的国家的存在不是靠一个人的智慧,而是靠许多人的智慧,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由数代人建立的。……即使所有的才能都集中于一个人,此人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里表现出如此敏锐的洞察力,以至于无需常年的经验积累,便能领悟一切。”(论共和国,22

 

西塞罗的这段话,表明他在思想类型上更加接近于英国的埃德蒙·柏克(EdmundBurke)的历史主义,认为优良政体的产生,在本质上基于不同世代的知识累计而获得的进化,而非某个人的理性建构。如果这个解读准确,那么可以认为西塞罗的思想与柏拉图的思想存在根本的、原则性的区别。

 

结合西塞罗研究政体问题时的方法论意识,对其思想进行一种历史主义的解读,并不属于过度阐释。也许没有必要把他说成是柏克式的保守主义的先驱。类似的定性同样是一种僵化的教条。关键在于,必须认识到西塞罗政体思想的丰富内涵,而不是人云亦云地把他归类为一个希腊思想的浅薄追随者。这样不仅对西塞罗本人不公平,也无助于我们真正地理解罗马人思维的特质。

 

西塞罗提到,罗马政体的产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美到完善的逐步演进的过程,是一个类似于生物的生长那样的自然过程,具有类似于目的论那样的发展和进化的方向、线路(论共和国,230)。针对希腊世界中广泛传播的类似于莱库古、梭伦之类的“伟大立法者”,通过自己的立法,一举为城邦生活奠定基本的政制秩序,西塞罗反复强调的是,“我们国家的建立不是一时的,也不是由一个人一下子完成的。”(论共和国,237

 

西塞罗关于政体的论述是否因此而属于一种描述意义上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优良政体学说?他的著作究竟是对罗马人政制实践的一种阐释,还是关于优良政体的规定性内涵的讨论?西塞罗注意到这一问题。他在《论共和国》第二卷快结束时(264),对此专门给出了说明。西塞罗强调的是,运用纯粹的想象进行政体的讨论,所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不如依托于具体历史经验的讨论而获得的知识的可靠性。对此他通过关于罗马最后一个国王塔克文暴政的例子进行了说明(论共和国,251)。

 

西塞罗试图为思辨性的希腊思想增加实践性的、历史性的因素。这是一种可贵的知识论上的努力,但就是这种努力,却被后世不公正地评价为将希腊的思想调和得适合于罗马人的口味。真不知这样的说法从何而来?!

 

与其政体思想类似,西塞罗的法学思想也受到简单的标签式的解读。在《论法律》中,西塞罗的确表达了具有浓厚的自然法学特质的思想。他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论述就是主张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论法律,120),并且认为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论法律,118)。但西塞罗所倡导的自然法观念,主要的目的并非提出一套规范性的自然法戒条,以此作为实在法的指导,而是主要服务于他对某种形态的实证主义的法观念的批判。

 

西塞罗在一方面强调人类所具有的理性来自上帝的馈赠(论法律,122),另外一方面又对人类是否能够恰当地运用这种理性来立法表示怀疑。“法权不是基于人们的意见,而是基于自然”(论法律,128)。“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是公正的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论法律,142)。“要是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的判决确立的,那么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能由人民的投票或决议获得通过”(论法律,143)。在这些论述中,西塞罗把自然与人的意见相对,把自然与人的决议相对,但他并没有指出自然究竟是什么,而是对人类在某时某地是否有足够的智慧来制定合适的法律表示出强烈的怀疑。事实上,各民族曾经通过了许多危险的、有害的决定,这些决定甚至都不应该被称为法律(论法律,213)。

 

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呈现出强烈的非建构性的特征,这与他在《论共和国》中所表达出来的思想非常类似。尊重自然的观念,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醒人民注意其自身理智的局限性,因而在认识、制定、运用法律的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审慎和克制。“法律不是由人的智慧想出来的,也不是各个民族的什么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论法律,28)。

 

既然如此,自然在何处显现,并对现实中的立法者发挥指引作用?西塞罗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再次显示出强烈的罗马人的思维特征,并且与柏拉图的乌托邦思想传统区别开来。当他开始论述其心目中的理想类型的法律时,他所描绘的法律图景,基本上就是罗马人的习俗。他借对话者之口承认了这一点:“你的关于宗教的这些规定与努玛的法律和我们的习俗没有多大差别(论法律,223)。

 

西塞罗承认其自然法思想中的习俗主义色彩,并多次予以强调。在他看来,自然法体现为与先辈的习俗相吻合的那些规章制度。正是这些习俗,构成了当下的立法者所必须要面对,并且要予以尊重的智识背景。在《论法律》一书中,尤其是在后半部,西塞罗对先辈习俗的重要性的强调俯拾皆是,甚至到了遍地开花的地步(223226227)。对先辈习俗为何要如此尊奉?西塞罗甚至给出了这样的一种解释:“对家族和先辈们的典仪应遵循不怠,因为古代人最接近于神明,因而意味着保持了有如直接从神明传下来的宗教规则(论法律,227)。在后面的论述中,他干脆把在祭祀方面要遵循祖辈习俗,说成是来自阿波罗的神谕(论法律,240)。

 

不仅在宗教法方面,西塞罗把理想型的法(与自然吻合的法)基本上等同于罗马人的习俗,在官职法方面,也同样如此。以至于对话者在听完他的蓝图后,马上指出,这差不多就是罗马人逐渐建立起来的制度(论法律,312)。西塞罗对此明确承认:“这个国家是由我们的先辈以极大的智慧、极其恰当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法律方面我认为几乎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论法律,312)。

 

细读西塞罗的《论法律》,不难发现,他的思路与《论共和国》中的思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虽然他讨论的话题与柏拉图等希腊哲人相同,但他的问题意识,切入问题的方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却表现出典型的罗马人的特征。西塞罗对哲人的抽象思辨似乎并不那么放心。柏拉图所代表的知识论传统,在这个务实的罗马人看来,并不可靠。相比之下,他更相信历史,相信世世代代累积下来的先辈的经验,以及作为这种经验之体现的先辈习俗。如果说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自然法思想,那么他绝对不是在倡导一种理性主义的、建构性的、思辨性的自然法思想。恰恰相反,他的思想中的“自然法”,并没有什么超验色彩,而是一种强调尊重历史传统,尊重先人习俗,因此带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自然法观念。

 

如果把柏拉图比作一个仰望星空的思想家,相比之下,西塞罗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政治家。柏拉图是政治乌托邦思想传统的开创者,西塞罗则开启了现实主义的传统。有人说,柏拉图之后的哲学无非是对其思想的展开。西塞罗之后的西方政法思想传统难道不是他的现实主义政治思想的隐秘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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