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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安徽“五周杀人案”是典型样本 | 法宝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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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志,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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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稳定仅仅是为了追求表面一时的风平浪静、一团和气,还是追求在既有的治理规则和方法下有序的良性互动。这是维护稳定必须厘清的问题。

正文


安徽“五周杀人案”在案发22年后,终获平反。该案除了具有和其他冤案一样的事实特征,如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获取有罪供述、逼取虚假证言、在物证之间存在矛盾甚至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仅凭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定罪外,还具有一个和其他冤案显著不一样的事实特征,即如有媒体报道称是“败给一瓶农药”。


1998年,“五周杀人案”一审开庭后,由于本案仅有口供,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且多名控方证人出庭否定了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证言,不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已基本形成一致,准备做无罪判决前,受害人的父亲到法院喝农药自杀身亡。这一瓶农药,一个人的死亡,直接导致了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出现了惊天大逆转。在多位党政领导关注和批示下,法院一改初衷,做出了有罪判决,并判处其中2人死刑,一人无期,2人有期徒刑15年。后历经2次上诉,一次发回重审,结果以2人死缓,1人无期,2人有期徒刑15年留有余地的判决被盖棺定论。


这样的惊天大逆转,普通人可能难以理解,但了解和熟知我国社会治理模式中,一个大家都不能理解,但不也不得不尊崇的现象的人并不会觉得有太多的意外。一切为了稳定,一切服从稳定下的非正常维稳思维,大到依法治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小到具体群体的合法利益,都统统为此而让路。“五周杀人案”不是败给了一瓶农药,而是败给了非正常的维稳思维。


社会的稳定和谐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以及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基础,如何重视都不为过。但社会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以及处理问题选择的不同方式,总是会出现矛盾、发生冲突甚至出现极端事例。维护稳定仅仅是为了追求表面一时的风平浪静、一团和气,还是追求在既有的治理规则和方法下有序的良性互动。这是维护稳定必须厘清的问题。


如果选择追求表面一时的风平浪静、一团和气,那么在出现问题后,自然就会选择以压制的方式、以牺牲司法正义的方式、以牺牲个别群体利益的方式来消除所谓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先摆平其中一方,至于是否损害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是否会损害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所不论。


“五周杀人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样本。有人死了,而且是在法院喝农药死了,问题就来了,麻烦就出现了,必须要解决和处理。“五周”就成了牺牲品,司法的正义、法律的权威也荡然无存。我在想,如果“五周”中的某一家属也到法院去喝农药身亡,就不知道当地的领导们和法院会作何选择?


这种非正常维稳思维下的后果就是谁敢闹、谁能闹,谁就能占到便宜和得到好处,是去培养和教育老百姓不要去讲道理,不要去通过合法的手段争取和维护权利。一闹就黄金万两,不哭不闹等于自生自灭。一时的风平浪静、表面一团和气,却为正常的社会治理带来无穷的伤害。不是鼓励老百姓讲道理、讲规则,而是要不讲道理、不讲规则,其结果就是这方才刚安生,那边又开始烽火四起,忙不甚忙,厌不甚烦。


我相信很多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也对此不甚烦恼,但却把自己陷入了这样的怪圈和难以摆脱的循环,有苦说不出来。但如果不摈弃这种非正常的维稳思维,这样的故事还将继续上演。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行动上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进行社会治理,是一种理性的、良性的互动和对抗,要褒扬和奖励守规则之人,惩罚不按规则行事之徒。当出现了问题并不可怕,发生了矛盾甚至极端事例也不必太过紧张,按照既有的规则和方法处理就可以了。如果都是按规则处理问题,不管什么样的事,天都不会塌下来。我认为,这也才能够真正的体现出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但可惜的是虽然已经看到了改变,但这样的改变还是过于缓慢。类似“五周杀人案”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在继续,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仍然受到这种干扰和影响。虽不一定如“五周杀人案”那样过于的极端,但同样是对依法治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损害,其带来的危害后果一样的严重,是时候该彻底摒弃非正常的维稳思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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