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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31名公职人员被处分处理,其中1名派出所民警被公诉!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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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央视新闻、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曹刚律师


日前,“河南柘城6.25震兴武馆重大火灾事故”所涉及的31名有关公职人员,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这名唯一被移送公诉的公职人员是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付某某。


视频来源 :上海新闻综合频道


央视新闻12月21日消息 河南省政府近日批复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

2021年6月25日,位于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出督办组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原因认定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及专家论证,调查认定:

起火原因是: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

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起火建筑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间使用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隔墙,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火情发现晚,初期处置不力。

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震兴武馆违规集中留宿学员,起火建筑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违规在外窗上设置铁栅栏,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等。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王天瑞:这起火灾事故是因为居住在这个房间的一个62岁的老太太,使用蚊香不慎引燃了方便面纸箱子和周边的衣物,造成了这起火灾

事故责任认定


  • 震兴武馆违法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武术培训,未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学员疏散不力;


  • 属地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


  • 属地教育体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


处理建议


对震兴武馆3名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对事故涉及的3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这名唯一被移送公诉的公职人员是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付某某。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付某某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调查组认定,付某某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


付某某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认定公安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时,调查组认定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公安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 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震兴武馆整改存在的使用夹芯彩钢板、违规设置学员集体宿舍、学员集体宿舍外窗上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


  • 未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派出所和基层公安机关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领导不力等。


调查组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建议


对远襄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等,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和政务警告处分。


律师谈处理依据


  1. 调查组认定震兴武馆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2.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3.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5.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公通〔2020〕1号)规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对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通报讲评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6.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号)规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为基础,切实强化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综合 | 央视新闻、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曹刚律师以上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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