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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59岁大叔怒告27岁前女友:还我17万元!最后,法院这样判…

温州晚报 2021-10-13


他是生于1962年的大叔,她是生于1994年的女生,他们在网络上认识“一见如故”,马上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忘年恋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但是,他俩的这段“感情”有点狗血,大叔有老婆,然后大叔跟女生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起诉女生要求返还交往时自己的付出。


那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不会支持呢?浙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有关婚外情的经济纠纷。


大叔薛某和女生柳某是2020年4月认识的,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其实,两个人“好”了没多长时间,后来就不愉快了。


在交往的两个月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了十几万元,后来法院认定也确实有这些钱的。


两人不好了,薛某要求柳某还钱,遭到拒绝,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17余万元,微信里给了8万多元,现金给了8万多元,说性质属于“不当得利”。 


法庭上,这位大叔的说法就让人有点哑然了。大叔说,这个女的是明知他已经结婚的情况跟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自己是屡次拒绝的,但是女的不断骚扰他,要求租房同居,自己是迫于无奈才同居的。


经查明,薛某确实是有老婆的,1987年就结婚了。算起来,大叔结婚时,女生柳某还没出生呢。



女生柳某说,怎么可能,自己跟他是自愿形成的恋爱关系,是大叔告诉她自己老婆已经去世了,她才在大叔的追求下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的,不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微信的8万多元,柳某说是恋爱期间大叔为了讨好她主动给的,现金8万多元,“没有收到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给付。


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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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校对:麻笑恬 责编:李俊 监制:王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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